依法成立的房屋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理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一方不配合過戶手續辦理,法院可判決另一方履行協助義務。近日,安徽省安慶市宜秀區人民法院菱北法庭審結了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解決了當事人之間的紛爭。
原告何某購買被告鄭某位于安慶市開發區銀鑫花園的一處房屋,雙方在2007年3月1日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被告也在合同簽訂后實際交付了該房產。可是過了幾個月之后,當原告到安慶市房產局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時,卻被告知需要被告與本案第三人葉某配合辦理該手續。原來被告鄭某與第三人葉某原系夫妻關系,2005年3月協議離婚后,約定涉案房產歸鄭某所有。2007年10月,鄭某辦理了該房屋的產權登記手續。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當事人登記離婚時自愿達成的離婚協議對雙方均有約束力,本案被告鄭某與第三人葉某于2005年達成的離婚協議已明確約定該房屋屬被告鄭某,后該房屋亦登記在被告鄭某名下。故法院依法駁回了原告何某請求第三人葉某協助辦理過戶手續的請求,判決由被告鄭某協助何某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潘秋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