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
五個“更加注重”提質重效“律師代理民事訴訟,自行調查取證難以獲得相關證據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令。 ”3月27日,省人大常委會修訂通過的《安徽省關于律師執業的若干規定》將備受關注的“民事訴訟調查令”上升到地方法規層面。圍繞這一焦點條款,省人大常委會先后以網上公開征詢、開展立法調研、召開座談會和論證會、書面征求省人大代表意見等多種形式,廣泛聽取各界意見和建議。《規定》還明確省高級法院應在9月1日施行前出臺相關配套措施,以保障法規順利運行。
這是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首部地方性法規,它以地方立法的形式賦予律師調查取證“令牌”,不僅體現了地方特色,還成為省人大常委會更加注重開門立法、更加注重法規實施的一個縮影。
提升立法質量是加強和改進立法工作、完善法律體系的永恒主題。省人大常委會在今年的立法工作中就提出了“五個更加注重”的新理念、新思路,即注重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注重發揮人大及其常委會立法主導作用、注重開門立法、注重地方特色、注重法律法規實施,提高立法科學化、民主化水平。
如何更加注重發揮在立法中主導作用?其著力點正體現在對起草重要法規的主動權上。今年立法計劃中提請審議項目7件、預備審議項目5件,其中有3件是由省人大相關委員會牽頭起草。“這有利于防止部門利益法制化。 ”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吳斌表示,由常委會牽頭起草法規草案,既可避免“不接地氣”,也可防止偏向部門利益。
“民主是科學立法的前提和基礎。 ”基于這樣的思考,省人大常委會不斷深入完善公眾參與立法制度,今年以來已就我省學前教育立法工作、企業民主管理立法工作、修改《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等,面向社會公開征集意見和建議。
建議辦理——
“答”得好更要“辦”得好
“代表建議辦理,溝通交流十分重要。 ”6月9日,省人大代表陳長貴應邀參加關于提高村干部待遇代表建議重點督辦座談會,當面聽取建議承辦單位對辦理情況的介紹,并對辦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作為領銜提出相關建議的代表,他對這種“面對面”的交流方式十分滿意,“既可以把基層的呼聲帶給相關部門,也可以把建議辦理過程、對相關工作的有序推進傳遞給廣大基層干部”。
陳長貴代表領銜提出的建議,被列入今年省人大常委會重點督辦計劃,并由人選工委負責督辦。在主任會議成員牽頭重點督辦的基礎上,由省人大常委會各工作機構、綜合辦事機構督辦代表建議,也是代表建議辦理工作的一項創新。記者了解到,省人大常委會今年進一步擴大建議督辦工作面,從省十二屆人大一次會議期間代表提出的833件建議中,篩選出7個方面36件代表建議由主任會議成員重點督辦,25件建議由各工作機構、綜合辦事機構督辦。
人大代表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是代表人民行使權力的重要途徑和重要方式。省人大常委會2013年工作要點指出,要創新機制、加大督辦力度,提高代表議案建議辦理質量,切實提高代表對議案建議辦理工作的滿意度。 “認真負責地辦復代表建議,是國家機關和組織的法定職責。 ”在很多承辦單位,這樣的認知促進了代表建議“答”得好更要“辦”得好。
4月中旬,省人大常委會還選擇了涉及“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社會養老”和“農民專業合作社”三個方面的30件建議,在媒體公布領銜代表姓名、建議主要內容和承辦單位。 “涉及的都是社會熱點問題,也是省人大代表建議中反映較多的問題。 ”省人大常委會工作人員介紹說,媒體可以對這30件建議的辦理過程和結果進行深度報道,所有代表建議辦理工作結束后,公眾還可以通過網站查詢辦理結果。
履職學習——
當好人民群眾“代言人”
“通過履職學習,我系統了解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基本理論、憲法和有關法律,以及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等,更加明確了人大代表應盡的責任與義務。 ”4月18日,在省十二屆人大代表培訓班上,返鄉創業的農民代表王瓊認為,履職學習為她當“稱職”的人大代表指明了方向。
5月14日至16日,省十二屆人大代表董曉華作為代表小組組長也參加了集中培訓,在系統學習了有關法律知識的同時,她還和其他代表小組組長一起,探討了如何提高代表小組組長的活動組織能力,代表小組如何創新活動方式、豐富活動內容。
400多名新當選的省人大代表和70多名代表小組組長在經過系統培訓后,對如何更好地履職盡責、當好人民群眾“代言人”有了更加明確的認知。對省人大代表和代表小組組長進行集中“充電”,是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創新代表工作、增強代表履職實效的一項有效探索。根據《省十二屆人大代表培訓工作計劃》,省人大常委會決定利用兩年左右的時間,對省人大代表進行系統培訓,并對全省市、縣兩級人大干部和省人大常委會機關工作人員進行輪訓,同時安排部分市、縣(市、區)人大代表和代表工作機構的同志參加培訓。
讓人大代表充分發揮作用,不再“代表代表,散會就了”,履職平臺的搭建是關鍵。5月20日,省人大常委會出臺了《關于加強和改進省人大代表小組建設的意見》,對代表小組的組建、職責和小組活動的組織、保障等作出硬性規定。 《意見》要求,代表小組活動每年不少于4次,集體接待群眾每年不少于2次,每年至少形成1篇調研或視察報告。
“人大代表小組是人大代表在閉會期間執行代表職務的有效載體。 ”省人大常委會人選工委有關負責同志表示,《意見》的出臺,是新形勢下加強和改進代表工作,促進代表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廣泛匯集民智的重要途徑,也是建設“創新人大、活力人大、作為人大”的重要舉措。(高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