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8日下午,北京市公安局“平安北京”微博對備受關注的“朱令令案”作出回應稱,1994年12月,清華大學化學系92級本科學生朱令令因身體不適住院治療。1995年4月28日被確認為鉈鹽中毒。同年5月5日,清華大學保衛部報案。因從朱令令出現中毒癥狀到公安機關接報案件,時間已近半年。北京市公安局接報后經過偵查發現,相關場所沒有監控設施,犯罪痕跡物證已經滅失,盡管辦案人員盡了最大努力,采取了當時能夠使用的各種刑事偵查措施,仍未獲取認定犯罪嫌疑人的直接證據。
對此,一些專家學者對此案也發表了自己的看法。
大學保衛處只是行政機構 沒有執法權
“朱令令案”發生于清華大學校園內,根據清華大學官方網站資料顯示,清華大學保衛部(處)是承擔學校安全管理工作的職能部門。以“維護校園穩定、建設平安校園,為一流大學建設保駕護航”為目標,熱心服務全校師生員工。具體負責治安、消防、交通、保密、集體戶口、校門守衛等工作。清華大學校園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保密委員會辦公室及清華園地區交通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掛靠在保衛部(處)。
對于“在處理案件時,大學保衛處與公安部門是什么關系”這一問題,某政法類院校教授告訴記者,大學的保衛處是隸屬于學校的一個行政機構,平時的職責是負責學校的環境、日常教學秩序維護,沒有執法權。對于學校內發生的刑事、治安類案件,如果當事人直接報警,他們有義務協助公安干警偵查。但是保衛處提供的材料、證據,其可靠性,要由公安機關來甄別。
投毒類案件趨于多發 查案越快越利于偵破
朱令令自出現重度癥狀至報案,有半年多時間,不僅延誤了治療也延誤了公安機關查案。對于“投毒類案件的最佳偵查期限”等問題,某業內專家表示,越快越好,一般要從氣味、顏色、癥狀來判斷、查驗。同時,受害人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衣物、指甲、呼吸道也要經過認真查驗。
這位專家告訴記者,“近年來 ,投毒案件呈多發態勢 ,由于此類案件犯罪分子作案隱蔽、易于得手,且受害面廣、影響惡劣,給公安機關的偵破工作造成較大壓力。由于絕大多數的投毒案件均存在特定的因果關系,只要正確地判明犯罪動機,就能抓住案件的內在聯系,進而發現線索破案。”
他表示,投毒犯罪多由奸情、經濟沖突、家庭糾紛、泄憤、嫉妒、封建迷信、甩包袱、悲觀厭世、無端猜疑和邪教教唆等原因引起。其犯罪具有關聯性、非暴力性、穩定性和智能性等特點。偵辦投毒案件時,應強化證據意識,完善審訊方案,及時調整偵查突破口,尤其要注意女性犯罪的可能性。同時,這位專家也表示,從執法過程規范的角度來說,沒有確鑿證據證明是犯罪嫌疑人,不能強行檢查。
對于網民質詢的“朱令令案件的信息公開,應該按照什么樣的標準?有無具體規定可循?”問題,人民網記者查詢北京市公安局官方網站獲悉:公安機關執法活動中,除法律法規已有專門規定以及不需辦理警務回執的事項外,都應實行警務回執制度。在刑事偵查工作中,對刑事案件受理以及當事人、管理相對人和社會群眾申辦的涉及偵查工作的事項實行警務回執制度。
在北京市公安局官方網站上,有立案公開查詢系統。據記者了解,輸入證件號碼、密碼和校驗碼后,可以查詢案件進展和具體辦案人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