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省衛生廳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與標準管理處潘紅副處長介紹,浙江的《瓶裝飲用天然水》地方標準(DB33/383-2005),確實有5項指標低于國家《瓶(桶)裝飲用水衛生標準》(GB19298);所以,從2008年《瓶(桶)裝飲用水衛生標準》修訂了部分指標后,該省就明確要求,瓶裝飲用天然水生產應嚴格執行國家強制性標準。這些指標包括:渾濁度≤1NTU,總砷(As)≤0.01mg/L,鎘(Cd)≤0.005mg/L,總α放射性≤0.5Bq/L,溴酸鹽≤10μg/L。
那么這一地方標準是否“應廢止而未廢止”?浙江省衛生廳明確表示,鑒于國家層面正在著手制定包裝飲用水的通用安全標準,根據《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辦法》,該省不準備另行制定瓶裝飲用天然水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也就是說,在目前的過渡階段,仍將是國標、地標兩標并行,具體指標上就高標準執行和監管。
按照國家衛生與計生委的統一部署,浙江也將加快食品地方標準的清理,完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體系。據悉,這一清理工作有望于明年完成。
“認為國標的指標肯定高于地標、高于企標,這是一種誤解。”浙江省衛生監督所蔣賢根副主任醫師說,食品方面的標準,包括安全標準、質量標準兩大體系,分為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企業標準四類。一般來說,企業標準肯定是要高于基礎性的、強制執行的國家標準,否則也就沒有存在必要。國家也鼓勵企業制定嚴于國標或地標的企業標準。
除了標準問題,對普通消費者來說,最關心的可能還是“這水到底還能不能喝”?
浙江省質監局食品生產監督管理處周曉林處長向本報記者確認:“針對有媒體報道的農夫山泉標準之爭,4月11日,浙江省杭州市質監局對農夫山泉在建德、淳安的6個工廠進行現場檢查,并抽取4個生產批次的樣品進行檢驗,結果顯示全部合格。”
周曉林說:“從2009年到2012年,浙江省質監局共監督抽查農夫山泉瓶裝飲用天然水19批次,依據《浙江省飲用天然水產品質量監督檢查評價規則》評判,合格率100%;最近三年,杭州市質監局也抽查檢驗了38個批次的農夫山泉瓶裝飲用天然水,同樣全部合格。”
周曉林解釋說,這一“評價規則”的檢驗依據既包括國標、也包括地標:《瓶裝飲用天然水》(DB 33/383)、《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 5749)、《瓶(桶)裝飲用水衛生標準》(GB 19298);判定原則是“當產品的國家、行業、地方標準中強制性條款和執行的企業標準技術要求不一致時,按其中最嚴要求進行質量判定”。